工资和经济补偿我从2009年10月进入上海一家合资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更换法人代表,原来的大股东逃走,到7月份,经过和现在的法人代表协商,将6、7月份的工资发给职工,从7月下旬开始,公司停止正常生产,通知职工要将公司变卖,让职工在家等通知,现在8月份已快结束,可否要求公司支付8月份的全额工资;另外如果公司变卖给其它人,可否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补偿的数额和标准是多少?如果继续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合同应该如何重新签定或变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