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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债经售作业处理要点

中央公债经售作业处理要点

中央公债经售作业处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央库字第09300315901号

发布日期:2004-6-17

执行日期:2004-6-17

生效日期:1900-1-1

一、“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经售“中央公债”,订定本要点。

“中央公债”之经售,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采标售、配售或代售方式;标售作业以电子连线方式办理,其作业程序另订之。

二、“中央公债”之发行名称、种类、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数额、利率、面额、本息偿付期限与方法等事项,均依财政部公告办理。

三、银行、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商及保险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依本要点之规定,向本行国库局 (以下简称国库局)申请受托为“中央公债”交易商 (以下简称交易商),参与“中央公债”之标售及配售:

(一)除保险业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其营业处所自行买卖政府债券。

(二)最近一年度决算有税后纯益。

(三)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十亿元以上,且每股净值高于票面金额。

本要点核定前,经本行委托办理公债业务之金融机构,均得函请本行受托为交易商。

四、申请受托为交易商时,应填具「“中央公债”交易商申请书」 (格式一),并检附有关证照影本及财务证明等资料,向国库局申请。

本行得视债券市场发展需要同意之。

五、交易商经本行同意委托后,应填具「参加“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连线投标系统申请书」及印鉴卡等资料函送国库局,并即办理系统连线筹备事宜,自受托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连线测试;逾期未完成者,本行得取消其受托为交易商之资格。

前项资料,如有异动应即函请更正。

六、“中央公债”原则上采标售方式发行,限交易商参加。但必要时,本行得通知交易商办理配售。

个人及其他法人机构等,得委托交易商以交易商名义投标;申购金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者,得依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及转委托代售中央公债要点办理申购。

七、“中央公债”之标售得采复数或单一之价格标或利率标。

复数价格或利率标分竞标及非竞标:

(一)竞标依投标之价格或利率,以高于财政部所订底标价格或低于底标利率较多者为优先,依次得标。竞价相同而余额不足分配时,按投标金额比例分配;得标者应缴价款依个别投标价格或利率计算。

(二)非竞标依竞标得标之加权平均价格或利率计算。申购数额超过公告发行数额时,按申购数额比例分配。

前项分配金额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累进单位。

单一价格或利率标均采竞标,其竞价及分配方式准用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办理;得标者应缴价款依全部得标者所投最低价格或最高利率计算。

八、附息公债采复数利率标时,票面利率以百分之○.一二五为级距,并以开标后得标加权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较低之数订定。

附息公债采单一利率标时,票面利率以百分之○.一二五为级距,并以开标后得标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较低之数订定。

九、交易商每次限递投标单一张,其中竞标投标不得超过十笔,非竞标申购限一笔。竞标投标及非竞标申购限使用国库局规定之投标单,并应装入信封密封投递。

十、投标单之填列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应与原函送国库局建档之号码一致。

(二)每笔竞标之最低投标金额为新台币一亿元,非竞标之最低申购金额为新台币五千万元,超过部分均以一千万元为累进单位。竞标最高投标总额与非竞标最高申购数额不得超过财政部公告数额。

十一、投标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标单视为废标:

(一)未使用国库局规定之投标单填写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达者。

(三)交易商印鉴不符者。

(四)投标单张数超过规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标规定者。

投标单内各笔填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笔视为废标:

(一)投标价格或利率未以阿拉伯数字填写、经涂改或无法辨识者。

(二)投标或申购金额未以阿拉伯数字填写、经涂改或无法辨识者。

(三)竞标最低投标金额或非竞标最低申购金额,低于第十点第二款规定金额者。

(四)其他标单记载不合规定者。

十二、投、开标时间及地点,应以“财政部”公债发行公告为准。

十三、开标及决标由本行会同“财政部”依法办理,开标结果由本行发布。

十四、各交易商竞标及非竞标得标数额不得超过“财政部”公告限额。

十五、开标结果,若有未标售余额,得依非竞标价格或财政部公告价格办理配售或另择期再行标售。

十六、开标后次一营业日,各交易商应派员至国库局领取得、落、废标通知单。

十七、得标交易商应依规定日期办理款券之交割。

登录公债之交割,应依中央登录债券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债票形式公债之交割,应开具领取债票清单及以本行业务局为付款人之支票或以本行业务局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为公债发行日),或利用本行同业资金调拨清算作业系统,将款项转入国库局在业务局帐户,向本行领取债票。

十八、交易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每次中央公债之标售。

(二)依本行通知参与本公债之配售。

(三)参与中央公债竞标之价格或利率,符合债券市场状况。

(四)依规定期限编制下列表报送国库局,本行必要时并得派员实地核对:

1.于每期公债开标后第二营业日编送中央公债投标状况表。(格式二)2.于每月第五营业日前编送上月份之中央公债持有额月报表。(格式三)3.除保险业外,于每年一月底前编送政府公债交易状况年报表。

(格式四)4.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函报年度财务报告。

民营机构之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 (理)事会通过及监察人 (监事)承认;但公营机构得暂以送审之决算书函报,并于审计机关审定决算后,再行补送审定后决算书。

(五)依电子连线投标作业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十九、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请注意改善:

(一)未参与中央公债之标售或配售者。

(二)参与标售,但全部废标者。

(三)竞标价格或利率,明显偏离债券市场行情者。

(四)未依规定期限据实编送相关表报者。

(五)未依电子连线投标作业规定办理者。

(六)其他未配合本行规定办理公债相关业务者。

二十、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酌收投标押标金:

(一)最近一年度决算无税后纯益者。

(二)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十亿元或每股净值低于票面金额者。

交易商未依规定期限缴交投标押标金者,于押标金缴交前,本行得暂停其参加投标。

二十一、交易商最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暂停其参加投标一次:

(一)竞标价格或利率,明显偏离债券市场行情达三次者。

(二)未依规定期限据实编送相关表报达三次者。

(三)其他未配合本行规定办理公债相关业务达三次者。

二十二、交易商最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暂停其参加投标二次:

(一)未参与“中央公债”之标售或配售达二次者。

(二)参与标售,但全部废标达三次者。

二十三、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终止委托:

(一)未依规定日期缴交公债价款者。

(二)经中央主管机关停止其一部业务,致无法参与投标者。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法派员监管或接管者。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勒令停业者。

前项第一款情形,交易商得于终止委托届满三年后,依本要点规定,重行提出申请。

二十四、交易商拟自行终止受托,应于预定退出日二个星期前函知国库局。

二十五、本行对交易商依本要点规定办理之业务,得不定期依据交易商公债业务绩效评分表 (格式五)加以评比,绩优者由本行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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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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