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
修正「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营字第0930083788号
发布日期:2004-6-16
执行日期:2004-6-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内政部 台内营字第0930083788号令 修正发布 第6、8条条文
第6条 兴建农舍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农舍兴建围墙,以不超过法定基层建筑面积范围为限。
二、地下层每层兴建面积,不得超过基层建筑面积,其面积应列入总楼地板面积计算。但防空避难设备、装卸、停车空间、机电设备空间,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请兴建农舍之该宗农业用地,扣除兴建农舍土地面积后,供农业生产使用部分应为完整区块,且其面积不得低于该宗农业用地面积百分之九十。但于福建省金门县,以下列原因,于本条例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后,取得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于上开日期前所有之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者,不在此限:
(一)继承。
(二)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遗产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因被继承人之赠与。
四、兴建之农舍,应依建筑技术规则之规定,设置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
五、农舍之放流水应排入排水沟渠,其排入灌溉专用渠道者,应经管理单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体者,应经所有人同意。
第8条 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应一次集中申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十户以上之农民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数宗相毗连之农业用地整体规划兴建农舍。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应位于同一乡(镇、市、区)或毗邻之乡(镇、市、区)。但离岛地区,得以十户以上之农民为起造人。
二、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与集村兴建农舍坐落之农业用地,其法令规定适用之基层建筑面积之计算标准应相同,且同属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但于福建省金门县兴建农舍者,不在此限。
三、参加集村兴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农业用地,其农舍基层建筑面积计算,应依都市计画法省(市)施行细则、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依前款规定计算出基层建筑面积之总和,为集村兴建之全部农舍之基层建筑面积。其范围内之土地为全部农舍之建筑基地,并应完整连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集村兴建农舍坐落之建筑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百四十。但建筑基地位于山坡地范围者,其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容积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农舍坐落之该宗或数宗相毗连之农业用地,应有道路通达;其面前道路宽度十户至未满三十户者为六公尺,三十户以上为八公尺。
七、建筑基地与计画道路境界线之距离,不得小于八公尺。但基地情况特殊,经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集村兴建农舍应整体规划,于法定空地设置公共设施;其应设置之公共设施如附表。
已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之农民,不得重复申请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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