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
修正「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档应字第09300046581号
发布日期:2004-6-16
执行日期:2004-6-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档案管理局档应字第0930004658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经核准者,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之规定收费。
第3条 阅览、抄录机关档案,每二小时收取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阅览、抄录国家档案,免收费。
第4条 复制档案,依所附档案复制收费标准表收费。
第5条 复制档案,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以实支数额计算,每次并加收处理费新台币五十元。
第6条 本标准所定之规费,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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