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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修正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修正「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31320964号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20964号令  修正发布  第2、5条条文

第2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区渔会甲类会员,系指每年直接从事渔业劳动达三个月以上者;其证明文件如下:

一、远洋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

二、近海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

三、沿岸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其渔业劳动不使用船筏者,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或鱼货交易资料并同村、里长或渔民小组组长出具之证明。

四、浅海养殖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其渔业劳动不使用船筏者,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

五、鱼塭养殖渔民:鱼货交易资料及养殖渔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

六、湖泊、河沼渔民:鱼货交易资料并同村、里长或渔民小组组长出具之证明。

年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加入区渔会为甲类会员者,应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

第5条 申请加入区渔会会员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第二条或第四条所定之证明文件,向设籍区渔会申请。但第二条第一项所定须实际从事渔业劳动时间之证明文件,得于入会后六个月内补送;届期未补送者,废止其会员资格。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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