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网络使用规范
订定「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网络使用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3)府主资字第09305489000号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93)府主资字第09305489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目的为有效运用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网络资源、正确且合理使用信息网络、遵守网络使用准则及维护信息机密与安全,特订定本规范。
贰、网络申请使用与权责
一、本府市政信息骨干网络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置管理,本府各机关因业务需要连结本府市政信息骨干网络者,应向信息中心书面(函)申请联机使用。
二、各机关不得未经申请自行申装连外网络,若因业务需要自行申装连外网络,需书面(函)向本府信息中心提出说明,经同意后始得安装。
三、各机关不得自行安装无线网络设备,如因业务需要应向本府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得安装。
四、各机关应由专责单位规划及整合内部网络,并统一管理。
参、网络使用准则
一、各机关应善用本府网络资源,不得作为非公务使用,或有浪费网络资源等行为。
二、使用本府公务计算机及网络应遵循网络礼节,不得有恶意中伤或人身攻讦、谩骂、散布不实言论、发表个人政治立场违反行政中立情事。
三、使用本府公务计算机及网络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如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究责:
(一)发送广告信件。
(二)盗用他人帐号密码。
(三)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之行为。
(四)无故泄漏个人使用之密码。
(五)无故泄漏工作上所持有或接触应保密之信息。
(六)未经授权变更网络环境设施。
(七)在网络上散布或搜集猥亵文字、图像、影像、声音等资料。
(八)散布计算机病毒。
(九)其它不法或重大不当之行为。
肆、机密性资料及文件,不得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方式传送。但基于业务需要,经适当加密或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处理者,不在此限。
伍、各机关使用信息网络资源应依照「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要点」、「台北市政府政风机构办理信息使用管理作业规定」办理。
陆、实施与修订
一、本使用规范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本使用规范视需要由信息中心每年检讨修订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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