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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办理共同供应实施要点

修正台北市政府办理共同供应实施要点

修正「台北市政府办理共同供应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工三字第09305531500号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府工三字第09305531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整合所属各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适用机关)共通性需求财物或劳务之共同供应,以增加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各机关办理共同供应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与相关子法及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办理。

三、本府各机关预算内所列相关之财物及劳务采购,具有规格项目兼容、二以上机关有共通需求,适宜以共同供应办理者,得办理共同供应契约。

本府指定共同供应之采购项目及主办机关(以下简称订约机关)如下:

1.公务汽机车及本府公文封:以本府秘书处为订约机关。

2.复印机租用:由本府各一级机关就本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之租用为订约机关。但本府直属委员会之租用,以本府卫生局为订约机关;台北市各区公所之租用,以本府民政局为订约机关。

3.计算机设备及其消耗用品:以本府信息中心为订约机关。

4.清洁用品:以本府环境保护局为订约机关。

5.警察及驻卫警服装、皮鞋及影印纸:以本府警察局为订约机关。

6.各医疗院所药品及医疗仪器及健康检查:以本府卫生局为订约机关。

7.冷气机及文具用品:以本府教育局为订约机关。

8.油料:以本府工务局为订约机关。

9.其它采购项目:以本府指定之机关为订约机关。

适用机关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各订约机关汇报具前项性质之采购项目、规格及概估需求量;订约机关于汇整后,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采购公告。

共同供应契约之履约期间,不以一年为限,得延展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其经费支用,以各该需求年度之预算支应之。

四、本府已订有共同供应契约之项目,适用机关应优先使用。但需求条件特殊者,预算编列机关得经订约机关同意后,自行依规定办理。

五、订约机关完成共同供应契约后,应公开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及本府之信息网站,供机关利用。适用机关利用该契约办理采购时应通知订约机关,最后之办理结果亦同。

六、中央机关之共同供应契约有载明适用机关以外之机关,于征得厂商同意后,得利用该契约办理采购者,本府适用机关得依该约定于征得厂商同意后办理采购。

七、订约机关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十五日内,自第五点所定信息网站下载汇整该年度之执行成果,如有新增项目、规格或意见时,应一并依附表格式填列送本府工务局,本府工务局依前述所提资料,视情况办理签报或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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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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