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澎湖国家风景区游艇浮动码头使用管理要点
订定「澎湖国家风景区游艇浮动码头使用管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观澎管字第0930003033号
发布日期:2004-6-14
执行日期:2004-6-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观光局观澎管字第09300030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一、交通部观光局澎湖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维护码头港区船只航行安全,并维持浮动码头停泊秩序,以利游艇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游艇:指从事游乐活动之船舶(不包括交通船及娱乐渔船)。
(二)游艇经营业:指以游艇供出租或搭载乘客经营游乐活动而受报酬之事业。
(三)浮动码头:指本处设置于各港域岸壁式码头,可随潮差升降,专供游艇泊靠利于上下乘客之码头设施。
(四)固定船席:指游艇经营业者向本处租用之浮动码头船席。
(五)临时船席:指未经出租之浮动码头船席。
三、浮动码头为专供游艇泊靠上下乘客之用,渔船及其它船只未经许可请勿停靠。
四、游艇经营业者租用浮动码头固定船席位,于租用期间就该船席位有专用权,未经承租人同意,其它游艇不得泊靠该船席。
五、浮动码头临时船席,供游艇临时泊靠上下乘客,游艇除上下乘客外,不得占用临时船席。
六、为维护港区航行、乘客安全,游艇进港时应减速慢行进,并注意港区出入渔船动态,会船时礼让渔船先行及避免引起航迹流,影响其它正在上下乘客游艇的静稳度。
七、游艇泊靠浮动码头时应低速小心慢,不得直接冲撞浮动码头,以免浮动码头或船只受损,如因而造成浮动码头设施损坏,游艇经营业者应负责修复或损害赔偿。
八、游艇泊靠浮动码头时缆绳应系于系缆桩或其它专供系绳之设施,禁止将缆绳系于扶手、栏杆、基桩、消防栓及其它非供系绳用之设施。
九、为确保乘客上下游艇安全,游艇泊靠浮动码头在缆绳未系稳及船未停妥前,不得让乘客下船;乘客未全部登船且坐稳前,游艇不得松缆开船。
十、游艇靠泊浮动码头,禁止将垃圾、废弃机油等废弃物弃置、排放入海或将私人物品堆放于浮动码头上,以维码头顺畅、整洁。
十一、游艇违反本要点之规定,本处得禁止该游艇停靠本浮动码头,如有违反游艇管理办法、小船管理规则等相关法令规定,并查报航政主管机关依规定处分,其违规行为造成设施损坏、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并追究一切责任。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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