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台南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
制定「台南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607-0号
发布日期:2004-6-9
执行日期:2004-6-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607-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7条;并自发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安宁,加强爆竹烟火施放管制,特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五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十一款第二目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本府;执行机关为本市消防局。
第3条 爆竹烟火禁止施放之区域、时段、种类,由本府另定之。
第4条 下列时间不得施放飞行类、升空类、爆炸音类、摔炮类之一般爆竹烟火:
一、每日上午六时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时后。
年节或特殊节庆等经本府公告者,得不受前项限制。
第5条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对空施放。但特殊民俗活动等经本府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6条 依前条申请许可者,申请人应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目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及安全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本府申请许可,发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第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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