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法制作业程序准则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法制作业程序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法秘字第0930031133号
发布日期:2004-6-9
执行日期:2004-6-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法秘字第0930031133号函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之附表壹、第11条条文之附表贰、第13条条文之附表参、第17条条文之附表肆第7条 市法规草案之提出,应使用制式书表(格式如附表壹)。
各机关拟请制(订)定、修正、废止或延长、暂停、恢复适用市法规,应经局(处、会)务会议通过后,制作前项相关法规条文草案表、法规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法规废止草案表或法规延长、暂停、恢复适用草案表,连同参考资料各一份函送本府法制局(以下简称法制局)提请本府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会)审议。
前项市法规之制(订)定及修正,应另拟具总说明,并前项相关书表连同磁盘(WORD4.0以上,16号字,标楷体)函送法制局。
第11条 市法规名称不得加具标点符号。
市法规之用字用语应参照法律统一用字表及法律一用语表使用(如附表贰)。
第13条 各机关应将市法规公(发)布令稿于刊登本府公报前,签会法制局办理法规统一编号。
前项市法规编号分为本府代字、类次号、个次号及修正次数号(编号说明如附表参)。
第17条 各机关应每年检讨市法规,并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订定下年度整理计画函送法制局(格式如附表肆)。
各机关应依年度整理计画确实执行,并于次年元月十日前,将执行成果函送法制局(格式如附表肆)。
前项执行成果,法制局得陈报本府据以办理考核与奖惩。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