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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视觉障碍者使用导盲犬自治条例

制定高雄市视觉障碍者使用导盲犬自治条例

制定「高雄市视觉障碍者使用导盲犬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社四字第0930029821号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四字第09300298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4条;本自治条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以命令订之

第1条 为建构无障碍空间,维护视觉障碍者(以下简称视障者)使用导盲犬之权利,以促进其自立更生及社会参与,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有关视障者使用导盲犬权利之保障,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依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本府社会局。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导盲犬,系指经国际导盲犬联盟 (International Guide Dog Federation) 之会员机构训练合格并取得证明文件者;所称导盲幼犬,系指未领有相关导盲犬合格证明文件,尚在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训练中之导盲犬。

第4条 使用导盲犬之视障者对于导盲犬之身体清洁、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及公共卫生应予注重及遵守相关规定,并须接受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及合格兽医师等人员之相关指导。

第5条 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视障者及其随行导盲犬进入或以附加任何条件进入,并应给予随行导盲犬免费进入。

第6条 各类大众运输系统及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载视障者及其随行导盲犬或以附加任何条件载运,并应给予随行导盲犬免费搭乘。

第7条 导盲犬训练师及相关训练人员于前二条之处所进行导盲幼犬训练工作时,应具备国际导盲犬联盟会员机构之证明文件,并经处所之管理人员同意后始得进行。

前项训谏工作之导盲犬训练师及相关训练人员,其驾驶于高雄市路边、路外收费停车场停放时,应主动出示驾驶执照、行车执照及训练证明等文件予以免费停车。

第8条 导盲犬引领视障者行走或从事活动时,他人不得触摸或以各种声响、手势等方式干扰该导盲犬。

第9条 故意骚扰、虐待或伤害导盲犬、导盲幼犬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0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者,经劝导并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收回导盲犬使用权。

第11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经劝导无效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2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3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经使用该导盲犬之视障者或其它在场人士劝阻而拒不听从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14条 本自治条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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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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