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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立台湾美术馆展览室值勤人员工作须知

修正国立台湾美术馆展览室值勤人员工作须知

修正「国立台湾美术馆展览室值勤人员工作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国立台湾美术馆第398次馆务会报通过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值勤人员依本馆弹性上班实施要点值勤,接受工作分配,办理任务交接。

二、配合督导人员及守卫,实施开馆前检查,闭馆前清场,检视左列事项:

(一)展品数量是否符合;陈列位置与外观有无异常变化。

(二)室内有无杂物;虫蚁。门窗开闭是否正常。

(三)灯光、温度、湿度是否正常。

(四)展品说明资料是否需要补充。

(五)展场空间及各信道、角落有无可疑人员、物品滞留。

三、上班时须服装整齐、配挂名牌,仪态端庄、言谈举止大方适度,服务态度亲切有礼。服勤时不得擅离职守,并不得从事服勤以外之情事。

四、遇有左列状况应作紧急处置:

(一)窃盗或破坏。

(二)火警、停电、地震及其它异常现象。

(三)行为异常者。

(四)设备受损坏。

(五)携进(出)不明物体有安全顾虑者。

五、遇有左列状况应予劝止:

(一)穿著不整、嬉戏、奔跑、大声喧闹者。

(二)任意触摸展品或移动展览设备者。

(三)吸烟、饮食或随意吐痰、丢弃废物及其它破坏展场环境清洁者。

(四)随处坐卧或行为异常、借机长时逗留者。

(五)未经许可摄影者。

六、对各种状况处理须不远离工作岗位,并视情况依序通报:→督导人员或守卫人员→监控中心→展览组长或值勤主管→政风主任→副馆长→馆长。

七、对观众服务不得接受馈赠,避免争议与冲突。

八、随时不断充实本职学养,提升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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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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