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籍许可证书及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订定「国籍许可证书及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户字第0930006827号
发布日期:2004-6-4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3000682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第1条 本标准依国籍法第二十一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核发国籍许可证书及国籍证明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归化国籍许可证书: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二、丧失国籍许可证书: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三、回复国籍许可证书: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四、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于国外申请丧失国籍或核发国籍证明者,前项丧失国籍许可证书或国籍证明规费每张收费美金三十元。但在日本地区申请者,每张收费日币三千三百元。
第3条 国籍许可证书或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申请人得向内政部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国籍许可证书及国籍证明规费由申请归化、丧失、回复国籍或国籍证明机关受理代收后,层转内政部缴库。
第5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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