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驻外人员眷属补助费支给要点

订定驻外人员眷属补助费支给要点

订定「驻外人员眷属补助费支给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外人三字第09340036650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外交部外人三字第0934003665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驻外人员眷属补助费之支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之。

二、本要点所称驻外人员,系指行政院所属各级机关派赴国外工作之人员。

本要点所称驻外人员眷属,系指驻外人员随在任所之配偶及未成年尚未结婚之婚生子女及养子女。驻外人员之未婚子女,如已成年未满廿四岁,因在校肄业或确无工作经证明属实者,得项目呈报核准后支给子女眷属补助费。其补助以完成大学(专)教育为限,研究所(含研究所)以上课程或另读大学(专)者不予补助。

三、前点第二项所称随在任所之配偶,系指配偶当月随在任所天数达十五日以上者。除因公务或休假报准等情形外,驻外人员配偶未随在任所者,不支给配偶眷属补助费。

驻外人员赴任时,眷属补助费之支给,以每月十五日为基准日,凡当月十五日(包括当日)以前离开我国国境者,发给当月眷属补助费,十六日(包括当日)以后离开国境者,当月不发;驻外人员离任时,凡当月十五日(包括当日)以前返抵国境者,当月不发,十六日(包括当日)以后返抵国境者,发给当月眷属补助费。

四、驻外人员之非婚生子女经认领者,适用第二点第二项之规定,支给子女眷属补助费。

五、驻外人员配偶如同为军公教人员且未办理留职停薪者,不得支领配偶眷属补助费。

六、驻外人员眷属抵达驻在国随在任所时,应于当月立即报领眷属补助费,其请领眷属补助费之权利,自抵达驻在国随在任所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至不能行使者,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