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废弃物清理法条文
修正废弃物清理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6-2
执行日期:2004-6-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四二五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废弃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废弃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未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者,经限期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并处应缴纳费用一倍至二倍之罚锾;提供不实申报资料者,除追缴应缴纳之回收清除处理费外,并处应缴纳费用一倍至三倍之罚锾,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一、违反依第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定办法。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或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第二十条之查核或索取有关资料规定。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 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禁用或限制制造、输入之规定者。
违反第二十一条 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限制贩卖、使用规定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节重大者,并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