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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废弃物清理法条文

修正废弃物清理法条文

修正废弃物清理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6-2

执行日期:2004-6-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四二五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废弃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废弃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未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者,经限期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并处应缴纳费用一倍至二倍之罚锾;提供不实申报资料者,除追缴应缴纳之回收清除处理费外,并处应缴纳费用一倍至三倍之罚锾,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一、违反依第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定办法。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或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第二十条之查核或索取有关资料规定。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 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禁用或限制制造、输入之规定者。

违反第二十一条 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限制贩卖、使用规定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节重大者,并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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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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