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员工眷属伤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慰问要点
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员工眷属伤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慰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3)北市消勤字第09331825000号
发布日期:2004-6-1
执行日期:2004-6-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北市政府消防局(93)北市消勤字第093318250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关怀照顾所属员工,使本局员工及其眷属伤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能迅速予以慰问,特订定本要点。
二、慰问对象,本局所属员工及其眷属。
前项所称眷属以员工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为限。
三、平时慰问范围:
(一)员工因公受伤者。
(二)员工、眷属伤病住院者。
(三)员工、眷属死亡者。
(四)员工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者。所谓重大变故系指因地震、台风水灾或火灾所造成之灾害。
四、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范围:
(一)员工因公重伤或残废者。
(二)员工伤病住院者。
五、平时慰问标准:
(一)员工因公受伤者:
1.伤势较轻,不须住院住疗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一千元。
2.须住院治疗,短期内可痊愈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二千元。
3.伤势较重,住院治疗短期内不易痊愈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三千元。
4.伤势严重,送医急救有生命危险或残废之虞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五千元。
(二)员工、眷属伤病住院者:
1.短期内可痊愈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一千元。
2.病情严重须住院治疗,短期内不易痊愈者,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二千元。
(三)员工、眷属死亡者:
1.员工因公殉职,致送遗族慰问金新台币一万元。
2.员工伤病死亡,致送遗族慰问金新台币五千元。
3.眷属死亡,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三千元。
(四)员工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视实际情形核发慰问金。所谓重大变故系指因地震、台风、水灾、或火灾所造成之灾害,视灾情之轻重,核发三千元至五千元之慰问金。
六、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
(一)员工因公重伤或残废,每人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三千元。
(二)员工伤病住院,每人致送慰问金新台币二千元。
七、员工、眷属伤病慰问者,一年以一次为原则,出院三个月以后不得办理慰问,但因公受伤者,不在此限。
八、员工、眷属伤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由其服务单位主管、督勤人员查报;自行申请慰问者应填具员工眷属伤病报告表(如附件一),或员工眷属家庭变故报告表(如附件二)径送本局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督导室)办理慰问事宜。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消防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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