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粮稻壳验收标准
修正「公粮稻壳验收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粮字第0931131268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粮字第0931131268号令 修正发布 第4条条文
第4条 经收公粮稻谷验收标准如下:
一、夹杂物: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二、水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三、容重量:?稻谷一公升重量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籼稻谷一公升重量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
四、异型粒: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五、变色粒: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六、发芽粒: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七、白垩(粉)质粒:?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七,籼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八、碎粒:?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四,籼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九、屑米:?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八,籼稻谷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十、卫生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卫生法令之规定。
前项第四款至第九款验收标准得经砻碾之糙米判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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