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核发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要点名称为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规定并修正全文

修正核发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要点名称为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规定并修正全文

修正「核发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要点」名称为「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规定」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31341862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41862号令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16点(原名称:核发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资源管理及配合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签发输销欧盟水产品卫生证明书之贸易认证制度,依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以下简称鱼货来源证明书)核发机关如下:

(一)特定渔业:渔船属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管理者,由船籍所属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渔船属中央主管机关管理,其船籍属县(市)者,由本会委办船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办理;船籍属直辖市者,由本会渔业署(南部办公室)办理。

(二)定置渔业:由定置渔场所属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

三、申请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之申请人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验证通过输欧盟水产品加工之登录业者为限;申请时应检附证明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1.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申请书乙份(附件一)

2.缮写完整之国内输销欧盟鱼货来源证明书一式二份(附件二)

(二)个别文件

1.定置网类渔业捕获者

(1)捕获鱼货之定置网类其定置渔业权渔业执照影本。

(2)区渔会所登录定置网类捕获该批鱼货之「定置网类捕获鱼货纪录表」影本(附件三)或鱼市场交易资料影本。

2.特定渔业捕获者

(1)鱼市场交易资料影本,或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项目指定或核准渔民直接供应出口或加工者之证明文件。

(2)渔船进出港资料影本。

(3)渔业通讯电台通联记录(附件四)或「渔船监控系统」之回报船位纪录(附件五)或渔船船主报告书(附件六)。

(4)渔船经渔获物卫生作业评鉴合格证明影本(实施日期另订)。

四、申请鱼货来源证明书之鱼货,除主管机关「项目指定或核准渔民直接供应出口或加工者之证明文件」或区渔会「定置网类捕获鱼货纪录表」外,需经鱼市场交易。如鱼货系间接购自鱼市场时,申请人应另检具鱼货交易流程证明文件。

五、鱼货来源证明书自鱼货交易(项目指定或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鱼货来源证明书之有效期限为六个月,其应载明格式内容及需填列之各栏数据及编码原则如附件七。

七、核发机关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经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验证通过输欧盟水产品加工之登录业者核对申请人资格;其查询网址:(gov.tw/upload/b02/b02102/EU-LIST.pdf)。

(二)应审查鱼货种类与数量及申请渔船渔业经营种类之相关性,如有疑虑时,应要求检具渔船船位回报纪录、作业情形纪录表等相关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再核发。

(三)应由渔船向所属渔业通讯电台通报之作业海域位置,或依照「渔船监控系统」回报船位,或由渔船船主提供作业海域之书面资料,审查渔船作业海域。

(四)为符合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HACCP),鱼货来源证明书采渔船单一航次为核发标准,不同航次需分别申请,且鱼货来源证明书限使用一次。如申请核发数量低于鱼市场交易量,则余额得于期限内继续申请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申请范例详附件八。

(五)申请鲨鱼类软骨来源证明者,其软骨重量不得超过交易鲨鱼类鱼体重量百分之十,附着在软骨上之鲨鱼肉百分比由申请人说明后并入鱼货来源证明书中总重量(限申请鲨鱼类软骨来源证明者适用)。

八、申请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应检附之文件,倘有不实情形者,除核发之鱼货来源证明书应予撤销外,并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罚。

九、鱼货遭欧盟检出不符卫生标准时,鱼货来源证明书核发机关应通知供货渔船船主加强管制渔船卫生作业。

十、同一供货渔船主之鱼货一年内遭欧盟检出不符卫生标准达二航次者,停止核发该渔船鱼货来源证明书一年。

十一、输销欧盟之鱼货,经欧盟检出不符卫生标准时,该渔船同一航次同种类鱼货尚未使用之鱼货来源证明书停止使用,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不予核发输出水产加工品卫生证明。

十二、为配合国际谘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及鱼货品质,已核发之鱼货来源证明书,必要时得限制或停止其使用。

十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时,应副知本会渔业署,并依鱼货核发数量统计表格式(附件九)建文件,另以电子邮件传送本会渔业署主办单位。

十四、鱼货完成通关后二个月内,申请人应检附海关出口报单副本,及国内输销欧盟鱼货售鱼销案申请书(附件十)向原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之机关办理核销,未完成核销者,该申请人后续之鱼货,得不予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

十五、原核发鱼货来源证明书之机关核销时应于鱼货核发数量统计表中填入销案日期,并以电子邮件传送本会渔业署统计。

十六、本会渔业署按月将鱼货核发数量统计表汇整,于次月五日前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对,并函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