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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请冷冻大目鲔渔业证明书作业规定

修正申请冷冻大目鲔渔业证明书作业规定

修正「申请冷冻大目鲔渔业证明书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31341874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41874号令  修正发布  第5点条文

五、渔业证明书提出申请者,以渔船船主或渔船船主所委托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准立案之国内出进口厂商或本会核准之国外基地代理商为限,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围网作业渔船:

1.申请函(如附件六)乙份。

2.资料完整打印之渔业证明书乙份。

3.鲔鱼公会确认之该批渔获物之证明资料。

4.出进口厂商或代理商与渔船船主之交易证明资料乙份(如有适用)。

(二)延绳钓渔船:

1.鲔鱼公会所属会员:

(1)申请函(如附件六)乙份。

(2)资料完整打印之渔业证明书乙份。

(3)渔船捕获该批渔获物之作业期间之船位证明资料(如渔船监控系统VMS资料或渔业通讯电台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或足以证明在该洋区作业之船位资料)乙份。但如有装设渔船监控系统VMS,且船位能自动回报至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对外渔业合作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对外渔协)者免附。

(4)运搬船或商轮或空运转载鱼货证明文件影本乙份,或申办自行运往日本销售之装载证明文件。

(5)出进口厂商或代理商与渔船船主之交易证明资料乙份(如有适用)。

(6)申请渔业证明书之总重量已超过上月之累计速报量,因尚未届速报时间而未报者,应提具鲔鱼公会认证或船长切结之当月渔获速报表及已核发鲔鱼公会冷冻生鱼片鲔旗鱼输日证明资料乙份。

2.非鲔鱼公会所属会员:

(1)渔获物由国外径行转载出口者:a.申请函(如附件六)乙份。b.资料完整打印之渔业证明书乙份。c.渔船捕获该批渔获物之作业期间之船位证明资料 (如渔船监控系统VMS资料或渔业通讯电台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或足以证明在该洋区作业之船位资料)乙份。但如有装设渔船监控系统VMS,且船位能自动回报至对外渔协者免附。d.运搬船或商轮或空运转载鱼货证明书影本乙份,或申办自行运往日本销售之装载证明文件。e.出进口厂商或代理商与渔船船主之交易证明资料乙份(如有适用)。

(2)渔获物经由国内海关出口者:依沿近海渔业类渔业证明书核发作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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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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