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翡翠水库运用要点
订定「翡翠水库运用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授水字第09320209750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3202097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点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调蓄翡翠水库(以下简称本水库)所拦蓄北势溪水源,以有效达成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水力用水等目标使用,并确保本水库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水库以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翡管局)为管理机关,负责管理运用。
三、本水库位于台北县新店溪支流之北势溪下游,其运转主要设施如下:
(一)大坝。
(二)坝顶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冲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电厂。
四、本要点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蓄水利用运转:以水库蓄水调节供应家用及公共给水、水力用水等目标使用之运转。
(二)防洪运转:台风、豪雨或持续性降雨期间,经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设施放水之运转。
(三)紧急运转:在发生特殊洪水或灾变,危及水库安全,情况危殆,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之安全时,所采取之因应运转。
(四)水库运用规线:为执行蓄水利用运转,依水库水位划定界线,以表示水库存蓄水量之丰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过程中,最大之瞬时流量。
(六)泄洪量:防洪运转时,经由坝顶溢洪道及其它放水设施放水之总放水量。
(七)调节性放水:防洪运转时,在水库水位趋近满水位时,经由坝顶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设施预先排放水量以调节水库水位之放水。
(八)台风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且本水库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九)豪雨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豪雨特报或因台风引进外围环流或西南气流导致之豪雨,且本水库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十)需水量:本水库与南势溪流量合并运用以满足下游地区之家用及公共给水原水需水量、灌溉用水及增放下游河道水量。
(十一)洪水来临前阶段:在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进水流量达五百秒立方公尺前之阶段。
(十二)洪峰发生前阶段:在台风或豪雨情况时,当水库进水流量超过五百秒立方公尺且继续增大至进入洪峰流量发生,在进入洪峰发生后阶段前;或在进入洪峰发生后阶段,当水库进水流量超过已发生之最大水库进水流量时。
(十三)洪峰发生后阶段:在洪峰发生前阶段,当连续两小时发生水库进水流量未达前一小时进水流量的情况时,则进入洪峰发生后阶段。
五、各用水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拟具次年度用水计画需水量,送翡管局协商同意后办理。
六、本水库有效蓄水量之利用运转,应与南势溪天然流量合并运用,订定水库运用规线,并设上限、中限、下限及严重下限四条运转之水位限制,如附图一、附表一。
七、本水库有效蓄水之利用运转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水库水位高于上限时,除满足计画需水量外,电厂得满载发电。
(二)水库水位在上限与中限之间时,除满足计画需水量外,电厂得配合电力系统于尖峰时满载发电。
(三)水库水位在中限与下限之间时,应满足计画需水量。
(四)水库水位在下限与严重下限之间时,家用及公共给水原水及增放下游河道之流量得降低标准供水;其降低之标准及方式,翡管局得邀集相关单位协商办理之。
(五)水库水位降至严重下限以下时,应降低标准供水,其降低之标准及方式依前款之规定办理。
(六)枯旱时期若需区域调度,本水库水源运用方式依本部之协商结论办理。
八、本水库之放水,以先经电厂发电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给水取水为原则。但遇电厂维修停机期间,本水库得利用其它放水设施放水。
九、翡管局为排除本水库淤砂或改善水库水质,得开启冲刷道或河道放水口放水。
十、本水库之防洪运转应在确保水库安全、不影响家用及公共给水目标使用之原则下,协助减轻下游之洪水灾害。
十一、本水库于台风情况之防洪运转,应于洪水将发生之初期,先依中央气象局台风降雨预报之总量予以分级,再按洪水发展过程依下列原则执行操作:
(一)洪水来临前阶段:应视当时水库之水位,依预报总降雨量及分级,得将水位降至附表二之维持水库水位以下,以增加可供调节洪水之容量。本阶段水库之最大放水流量应以不超过五百秒立方公尺为原则。
(二)洪峰发生前阶段:应依不超过水库进水流量之原则放水,并尽可能调节洪水,本阶段之可泄洪量示如附表三。
(三)洪峰发生后阶段:本阶段泄洪量不得超过洪峰流量,并参照附表四之规定放水,以调节水库水位使之回复至正常运转水位。
(四)若水库水位低于标高一百六十一公尺且进水流量超过附表五各水位对应之流量时,得开启冲刷道、排洪隧道泄洪。
十二、本水库于豪雨情况,当水库进水流量未达五百秒立方公尺,应依不超过五百秒立方公尺之原则进行调节性放水。当水库进水流量超过五百秒立方公尺且继续增大至达洪峰流量时,应依不超过水库进水流量之原则泄洪。当洪峰已通过时,依台风情况时洪峰发生后阶段之规定运转。
十三、本水库于持续降雨期间,水位高于标高一六八公尺时,得进行调节性放水,放水流量以不超过五百秒立方公尺为原则。
十四、翡管局应于本水库预定进行调节性放水或泄洪前一小时,将调节性放水或泄洪之时间及预定泄放量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北区水资源局、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台北县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俾分别转知所属乡(镇、市、区)公所、消防、警察及相关防汛单位,并发布新闻稿通知相关媒体,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区域发布警报。
十五、为淡水河、石门水库与本水库联合防洪作业之需要,翡管局应与中央气象局、本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挥中心及北区水资源局密切协调联系,相互交换及提供各有关资料,并在不影响本水库既定功能及水库安全原则下,与石门水库联合防洪运转。
十六、本水库遭遇天然或人为破坏等紧急情况,有危及大坝安全之虞时,为维护大坝及各附属构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径作紧急运转,依下游河道状况及水库水位以坝顶溢洪道、冲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隧道实施紧急放水以降低水库水位至对大坝不构成安全威胁时为止。
十七、本水库实施紧急放水时,应依第十四点规定通知或通报,若无法事先通知或通报时,得播放警报后放水。
十八、本水库于实施紧急运转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情形报本部及台北市政府备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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