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政府文化局文物捐赠暨审议作业原则
订定「台北县政府文化局文物捐赠暨审议作业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文行字第0930004849号
发布日期:2004-5-26
执行日期:2004-5-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行字第093000484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发布日施行一、台北县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审议各界捐赠本局之文物、美术品(以下简称文物),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局为审议捐赠文物相关事项,应设捐赠文物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职权如下:
(一)捐赠文物之审议事项。
(二)捐赠文物价值之评定事项。
(三)捐赠者奖励之建议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若干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局局长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派聘之:
(一)本局相关课室代表。
(二)现任或曾任国内外大专院校美术、建筑、文物、考古、历史、国学、民族学、表演艺术等相关科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人员。
(三)对文物鉴识、艺术鉴赏、艺术市场有深入研究,并富经验之专家。
四、本会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派聘之。
五、本会依事实需要召开并按捐赠文物之类别,邀请相关专长之委员五位以上出席,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本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得指定一人为主席。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六、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局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七、捐赠者应填具申请表乙份(如附件一)、文物照片(幻灯片或图片)登录单十份(如附件二)报本局审议。
八、捐赠之文物应检附所有权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应请捐赠者声明该文物为其所有之保证。
捐赠者并应声明对该文物拥有著作财产权,同意将著作财产权归属本局所有。
九、同一文物五年内不得再提申请。
十、经审议通过之文物,本局应依其价值奖励捐赠者,方式如下:
(一)价值在新台币五十万元(含)以下者,颁发感谢奖牌乙座。
(二)价值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至二百万元(含)者,颁发感谢奖座乙座。
(三)价值在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者,由本局于公开场合颁发感谢奖座乙座外,得受邀本局举办之各重要庆典活动及艺文活动。
十一、经审议通过之捐赠文物,本局应出具证明,载明捐赠文物之内容、数量及价值,供捐赠者依相关税法办理减税之用。
十二、捐赠文物于本局办理各项展出或出版时,应标明捐赠者之姓名。
十三、外国人捐赠文物,依本原则规定办理。
十四、本局典藏品之审议程序,准用本原则。
十五、本原则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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