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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尸体解剖丧葬费用补助标准

订定尸体解剖丧葬费用补助标准

订定「尸体解剖丧葬费用补助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署授疾字第0930000511号

发布日期:2004-5-25

执行日期:2004-5-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51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致死尸体,经中央主管机关施行病理解剖检验者,每一个案给付丧葬补助费新台币二十万元。

第3条 前条丧葬补助费之请求权人为死者之法定继承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如为二人以上者,得联名支领或推由一人代表领取。

第4条 请求权人申请丧葬补助费,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个案之死亡证明书正本。

二、户籍证明文件(证明请求权人与死者之亲属关系)。

三、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正本。

四、其它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5条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前条申请案后,应于一个月内就所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作成报告,连同补助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转陈中央主管机关审核。

第6条 中央主管机关接获前条申请案后,应将审定结果以书面通知请求权人。

前项审定结果,同意补助丧葬费用者,应于二个月内完成补助费用之拨付,并副知个案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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