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修改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0/2004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5-20
执行日期:2004-5-21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号训令核准之《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号训令核准之《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范围)
一、本规定订定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基本条件,以补足社会服务设施发牌制度所载之规定。
二、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凡用于收托至少五名年龄未满四岁之儿童之设施视为托儿所。
三、于学年结束前未满五岁之儿童,可继续在托儿所受托。
四、托儿所在不影响对上款所指对象提供服务之前提下,且获社会工作局预先许可,可兼收年龄未满七岁之儿童,以开展课余照顾服务。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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