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营造业法条文
修正营造业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5-19
执行日期:2004-5-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九四一九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营造业法第八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营造业法第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八条 专业营造业登记之专业工程项目如下:
一、钢构工程。
二、挡土支撑及土方工程。
三、基础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装及模板工程。
五、预拌混凝土工程。
六、营建钻探工程。
七、地下管线工程。
八、帷幕墙工程。
九、庭园、景观工程。
十、环境保护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增订或变更,并公告之项目。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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