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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及废止办法

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及废止办法

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及废止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空字第0930033727D号

发布日期:2004-5-19

执行日期:2004-5-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30033727D号令、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44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

第15条 申请人进口国外使用中汽油汽车,应逐车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合格证明:

一、申请函。

二、该汽油汽车之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正本及影本。

三、该汽油汽车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实施符合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条之测试报告。

四、该汽油汽车如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检视未装置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或组件,或其所装置之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或组件无法有效运作,经研判有污染之虞者,仍应检附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实施符合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之测试报告。

五、该汽油汽车之出厂证明书。

前项第三款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机构遇有超负荷之申请测试量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自一定地区进口一定厂牌及车型年之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车者,准用第四条至第六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进口地区、厂牌、车型年、抽验比例及适用期间之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并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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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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