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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法规标准法

修正中央法规标准法

修正「中央法规标准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300094181号

发布日期:2004-5-19

执行日期:2004-5-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94181号令修正公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法规条文应分条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项不冠数字,空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

前项所定之目再细分者,冠以1、2、3等数字,并称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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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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