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04393900号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4393900号函修正发布第2、5、7点条文
二、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书长兼任,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台北市总工会代表一人。
(二)台北市工业会代表一人。
(三)台北市商业会代表一人。
(四)台北市妇女团体代表一人。
(五)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各二人。
(六)本府社会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劳工局代表一人。
(八)身心障碍团体代表一人。
(九)原住民团体代表一人。
(十)其它社会人士代表。
前项委员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机关团体代表职务调动或辞职者,得随时改聘(派)补足原任期。
五、本会受理就业歧视申诉案件,应于收受相关左证资料后,于二十日内交由本府劳工局派员进行调查并完成认定之评议程序。如认定有歧视时,得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二十日内至本府劳工局进行协商或调解以资纠正,如无法以协商或调解方式消除就业歧视,由本会移送本府劳工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前项会议应于调查委员提报调查结果之日起(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十日内召开,并应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列席说明。
七、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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