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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组织规程

修正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组织规程

修正「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制剀字第0930000529号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0529号令修正发布第3、4、7、11条条文及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3条 本部掌理国军下列联合后勤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整体后勤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情报、作战、计画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六、岁计、会计及统计。

七、三军通用军品供应、补给之规划及督导。

八、三军通用装备保养修护之规划及督导。

九、三军运输之规划及督导。

十、留守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一、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之规划及督导。

十二、三军通用弹药之规划及督导。

十三、军医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四、通信电子信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五、采购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六、其它事务之规划、监督及执行。

第4条 本部设政治作战主任室、督察长室、人事署、后勤署、计画署、主计署、补给署、保修署、运输署、留守业务署、军务署、弹药处、军医处、通信电子信息处、采购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或中心办事。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规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7条 本部置参谋长、政战主任、督察长、副参谋长、政战副主任、署长、处长、副署长、副处长、参谋主任、组长、主任、副组长、参谋。

第11条 本规程除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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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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