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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

修正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

修正「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064984号

发布日期:2004-5-17

执行日期:2004-8-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6498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5条;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学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分学业成绩及德行成绩。学业成绩采百分制评定,德行成绩采等第制评定。

第3条 学业成绩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颁订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之规定办理。每一科目学分之计算,以每学期每周授课一小时,或总授课时数达十八小时,为一学分。

第4条 学业成绩考查应参照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并依学科及活动之性质,兼顾认知、技能及情意等学习结果,采择多元适当之方法,于日常及定期为之。

第5条 学期学业总平均成绩之计算,为各科目学期成绩乘以各该科每周教学学分数所得之总和,再以每周学科教学总学分数除之。

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以该学年度各学期学业总平均成绩平均计算之。

第6条 学业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其及格基准规定如下:

一、一般学生:均以六十分为及格。

二、依各种升学优待办法入学之政府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退伍军人、侨生、蒙藏学生、外国学生、重大灾害地区学生、原住民及身心障碍学生与境外优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学第一年以四十分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为及格,第三年以后以六十分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升学辅导办法规定入学之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初入学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为及格,第三年以后以五十分为及格。

前项各款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绩达下列基准者,得于各该学期申请补考:

一、一般学生:四十分。

二、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学生:

(一)及格分数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数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学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项补考之成绩,依下列规定采计:

一、补考及格者,授予学分,并以第一项所定及格分数计。

二、补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学分,该科目成绩就补考成绩或原成绩择优登录。

第7条 各科目学年成绩,以该学年度该科目各学期成绩平均计算。

前项学年成绩及格之科目,该学年度各学期均授予学分。学年成绩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请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修读下一年级开设之课程为原则,必要时,得按下列方式顺序为之:

一、专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达一定人数者,由学校开设专门班级,让学生重新修读。

二、自学辅导:重修学生未达前款所定一定人数者,由教师指定教材,供学生自行修读,并安排面授指导,每一学分不得少于二小时。

前项各款办理方式,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二项各款重修之成绩,其采计方式如下︰一、重修后成绩及格之科目,该学年度各学期均授予学分,原学期成绩不及格者,以前条第一项各款及格分数计。

二、重修后成绩不及格之科目,仅就重修前及格之学期授予学分。该科目成绩,就重修成绩或前条第三项第二款之成绩择优登录。

第8条 学生于定期考查时,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参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报经学校核准给假者,准予补行考试或采其它方式考查之;其请假规定及成绩考查方式与计算,由各校定之。

第9条 学生各学年度上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总学分数二分之一者,下学期得由学校辅导其减修学分;其减修及补修之相关规定,由各校定之。

第10条 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科目学分数,逾当学年学分数二分之一者,应重读;其成绩以重读之分数采计。

重读时,学生对于已修习及格之科目申请免修者,学校应准予免修,该科目原成绩列入重读学期之成绩一并计算。

学生于重读时,对于已修习及格之科目,自愿申请再次选读者,该科目成绩,就再次选读之成绩或原成绩择优登录,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对于重读之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之辅导。

第11条 学生修业期间逾五年(包括重读及不包括休学),仍未修足应修之科目及学分数而未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修业证明书。

第12条 新生及转学生入学前,已修习及格之科目及学分,经审查符合课程要求,或经甄试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学分,均应重修或补修;其审查、甄试及学分抵免规定,由各校定之。

转学生有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者,学校应视该学生之学习状况,编入适当之年级就读。

第13条 学校对于资赋优异学生,得由学校办理学科免修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得免修该学科该学期或学年有关之课程或科目,其学科成绩以鉴定之分数登录之;其学科鉴定规定,由各校定之。

综合高级中学学生取得之校外学习成就或教育训练,经审查符合课程要求,或经甄试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审查、甄试及学分抵免规定,由各校定之。

第14条 学生取得经查证认定相当于国内高级中学教育阶段之正式合格国外学历,其在国外所修之科目学分,经审查符合课程要求,或经甄试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级;其审查、甄试及学分采计规定,由各校定之。

第15条 学生缺课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经学校核准给假外,其缺课时数达该科目全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绩考查,该科目成绩并以零分计算。

第16条 德行成绩应考查学生修己善群之美德,考查应以文字评述德行表现并以等第评定之。

第17条 德行成绩依优、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评定之,丁等为不及格;其成绩依下列规定以等第计列:

一、九十分以上为优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为丙等。

五、未满六十分为丁等。

学年德行总平均成绩,以该学年度各学期德行成绩平均计算。

第18条 德行特殊表现之考查,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之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惩罚分为警告、小过、大过。

二、学生之奖惩,除应通知学生、导师、家长或监护人外,于学期结束时列入德行成绩计算。

第19条 德行成绩之考查,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并依导师综合学生平时德行表现、出缺席情形、奖惩纪录、社团活动、生活竞赛等有关资料初评后,提学生事务会议审议。

第20条 重、补修学生及延修学生德行成绩之考查,由学校依其修课情形并参酌一般学生之规定定之。

第21条 德行成绩列为丁等者,经提学生事务会议审议后,报由校长核定之结果仍列为丁等者,应辅导其转学。

第22条 学生除公假外,全学期缺课达教学总日数二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第23条 成绩考查结果,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及格,其学科累计学分数达一百六十学分以上,且德行学年总平均成绩每学年均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综合高级中学学生其学科累计学分数达一百六十学分以上,必修科目均及格,且德行学年总平均成绩每学年均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成绩考查结果不符合毕业规定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第24条 各校为适应实际需要,应自行订定补充规定,提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各校依本办法所定之规定,亦同。

第2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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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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