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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专题委托研究实施要点

修正高雄市政府专题委托研究实施要点

修正「高雄市政府专题委托研究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研一字第27188号

发布日期:2004-5-17

执行日期:2004-5-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一字第2718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学术与行政结合,藉市政建设之专题委托研究,以促进市政建设,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基于业务需要之专题委托研究,由本府研考会(以下简称研考会)负责统筹管理。

三、本要点适用范围区分如下:

(一)涉及二机关以上业务,或政策性重大计画,需以本府名义委托者。

(二)由各机关自行编列预算支应并办理者。

四、各机关专题委托研究办理规定如下:

(一)应依政府采购法及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应审慎研订研究主题,并备具专题委托研究计画审查总表(如附件一),邀请专家学者(至少二位)及府内相关人员进行审议,经审议完成,再据以办理招标采购作业。

(三)研究主题之选定,应参考行政院国科会政府研究信息系统(Gover-nmentResearchBulletin以下简称GRB),研究主题以符合施政计画及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

(四)选定委托对象时,应审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及同一期间(指研究计画之研究期程重叠达四个月以上)接受政府委托研究计画之件数。

(五)研究主题及研究重点,非属限阅或机密性质者,应刊登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网站中之「国内政府招标信息」及本府机关网页。

(六)研究主持人及协同主持人应具备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资格(具有教育部核发之资格证明);或具硕士以上学位,曾任政府机关委托研究计画主持人、协同主持人之专业人士。

(七)各机关专题委托研究计画书(附件二),应载明下列事项:

1.研究主持人相关著作名称及注明所学专长。

2.协同主持人、顾问、研究助理资格及所担任工作工作内容。

3.研究主旨(包括主题、缘起与预期目标)。

4.背景分析。

5.研究方法及步骤。

6.研究人员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员学经历、研究主持人及协同主持人参与政府委托研究计画情形。

7.研究经费。

8.研究进度。

9.预期成果。

10.参考资料。

(八)各机关于正式签约前,应召开期初审查会,并于召开会议前将研究计画书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时请研究计画主持人偕同研究人员就其计画内容提出演示文稿,并邀请府内外有关人员参与研讨,商讨问题症结,确定研究重点方向。与会人员发表之意见应于会议后一周内由研究团队作成纪录,经委托机关同意后,交由研究计画主持人修正或充实研究计画。

(九)研究经费支付,详如(附件三)「高雄市政府专题委托研究经费支付标准表」

(十)委托契约书内容(模板如附件四)请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劳务采购及著作权等相关法规订定,契约书副本与研究计画书应报本府备查。

(十一)委托案件应管制其研究进度及品质,必要时各机关得选派有关人员一人至二人参与研究,但不得兼任委托研究案之主持、协同或助理等职务,且为无给职。研考会并得视需要随时派员查证或请委托机关提报书面说明。

(十二)委托研究期间委托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前,将委托研究执行进度表(附件五)送研考会列管。

(十三)研究期间如有必要进行调查访问工作,应由受托人人自行举办问卷讨论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召开会议前,应将问卷送达与会人员,俾问卷初稿、抽样方法与过程、样本来源等资料进行讨论,并据以修正问卷。

修正后之问卷应经委托机关核可后,方可付印进行施测。

(十四)受委托人应依契约期程,将期中(末)报告(内容详如附件六)初稿十五份送达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应即召开审查会,并于召开会议前将期中(末)报告初稿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时由研究主持人偕同有关研究人员就报告内容提出演示文稿,同时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及府内外有关人员参与审查。与会人员发表之意见应作成纪录,交由研究主持人修正研究内容。

(十五)研究报告之期末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研究主旨:包括缘起、动机、目的。

2.问题背景与现况。

3.研究方法与过程(包括基本理论与假设、资料运用之范围及种类)。

4.研究发现与结论(包括须进一步研究之问题与范围)。

5.建议事项:针对结论与发现,提出基本性、渐进性之建议及立即可行性之措施。

6.参考文献。

(十六)研究报告之结论与建议应分立即可行之建议及长期性建议,并明列主办机关及协办机关。

(十七)研究报告修改完毕后,应制成修改前后对照说明表(格式如附件七)并同研究报告三份,送委托机关复审。

五、各机关核定研究报告后,受委托人应将研究中文及英文摘要(含研究目的、方法、范围、结论与建议)附于研究报告主文前,依委托机关规定格式及数量印制;印制完成后交委托机关验收(以上均含光盘片资料文件)。报告封面注明「高雄市政府(机关全衔)委托」字样。

六、委托机关应将研究报告五份及电子文件光盘一份报本府核备,并函送各有关机关参办,必要时得请研究主持人向市长演示文稿。

前项各有关机关应于三个月内将该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参采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八)函送各委托机关备查,各委托机关并应将年度委托研究案之采行成效汇整后,送研考会备查。

七、委托机关应于委托契约书中约定违约罚则及研究成果之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机关所有,受委托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于著作完成同时,让与委托机关,并应承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权。研究人员不得作为申请学术机关(构)研究奖助金之用,亦不得径行出版。

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之一部或全部,如经委托机关事先书面同意,受委托人得对外发表、引用或进行衍生性之研究。

如研究内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受委托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签约后,应将契约书副本及研究计画书各二份副知研考会;并于签约后于委托研究期限内上网(网址:gov.tw/)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政府研究信息系统(GRB)。

委托研究报告非属限阅或机密性质者,由委托机关将报告及摘要(含电子文件)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技术资料中心建立研究报告摘要电子数据库,供公众查询参考使用。

九、专题委托研究费付款方式应分三期给付,其比例依序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

研究主持人申请结案领取第三期款时,应检附已上网完成填报行政院国科会政府部门研究计画基本资料文件(GRB)系统证明资料,委托机关并应上网查验。

十、其它规定如下:

(一)研究主持人所接受之委托案,不得转托他人研究。

(二)委托研究期间,由各机关内取得之机密性文件应予保密,并于研究作业结束后,交还原借阅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人因故无法于契约期限内完成者,应以书面叙明理由报请委托机关同意延长之,延长时间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原则,并不得追加任何费用。

十一、本府各机关之委托规划案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均应依照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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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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