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军米交接验收作业规定
修正「军米交接验收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粮字第0931102525号
发布日期:2004-5-14
执行日期:2004-5-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粮字第0931102525号令修正发布第3、10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施行
三、军米之交接、验收由补给署指定之补给库(以下简称补给单位)、直接送补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与分署共同办理。
十、本岛军米由各分署依据各补给单位所送之军米运送数量表所列日期、数量,委托运输公司(商行)于该日十八时前运送至各接收单位所属库房内堆置整齐,并办理点交,不得由接收单位至加工厂提领。运送日期如有变更,由交接双方于三日前协调办理。所需运费并入年度决算办理。
外岛军米由各分署依据各补给单位填送之外岛军米运送数量表所列日期,及所需数量送至基隆(四一运输群)、高雄(四四运输群)两港口仓库内交接,码头仓库由前运地区补给单位负责接洽,如有变更由交接双方协调办理。所需运费并入年度决算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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