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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活动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活动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活动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文化三字第093043347801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0930433478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北市立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管理本馆活动场地之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活动场地包括一楼大厅、地下二楼视听室及地下二楼D区(详如附图)。

申请使用场地者并不得妨碍入馆参观游客。

三、依本要点规定申请使用场地者须经本馆审核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馆不同意使用:

(一)申请使用之场地,档期已满。

(二)使用场地在整修期间。

(三)建筑设备有遭毁损或公共安全危险之虞者。

(四)不符艺文活动之宗旨。

对申请使用场地者,本馆有最终审核同意权。

四、下列申请者得免费使用场地:

(一)本馆直属上级机关。

(二)公私立机关、学校、团体与本馆合办非营利性艺文展览或活动。

(三)项目赞助配合本馆合办展览或活动者。

五、申请人申请使用场地,应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请表(申请表格如附件一),经本馆核准并依收费标准表缴纳使用费及保证金后,始得使用(收费标准表如附件二)。

前项费用一律以银行本票或现金缴纳。

六、申请场地使用经核准后,因故中途放弃使用者,已缴之费用概不退还。但本馆有特殊需要,必须收回场地使用时,得于使用时间前二十日通知申请人改期;无法改期者,无息退还所缴纳之费用,申请人不得异议,并不得请求任何赔偿。

七、申请使用者,应在指定地点及核准时限内活动。使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维持场内外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如发生意外事故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应由申请使用者自负全责。

八、申请使用者于活动结束后,应将使用之场地、设施、物品回复原状。

如无损坏,本馆无息退还所缴纳之保证金;如有遗失或损坏,经限期通知而未于期限内赔偿或回(修)复者,本馆得径为处理,其所需费用由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并追偿之。

九、申请使用者如有侵害著作权及其它侵权行为者,应自负法律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停止使用本馆场地,已缴之使用费概不退还。但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无法使用场地,本馆得按实际使用情形退还费用。

(一)举办之活动或演出之节目,违反基本国策或政府法令规定,经有关单位制止者。

(二)违反公序良俗者。

(三)违反公共安全者。

(四)有妨害安宁者。

(五)与原申请用途不符或将场地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者。

十一、本要点未规定者,悉依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馆所收场地使用费,解缴市库。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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