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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奖补助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经费实施要点

修正教育部奖补助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经费实施要点

修正「教育部奖补助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经费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教中(二)字第0930506847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教育部教中(二)字第0930506847号令修正发布第4、5点条文

四、补助经费之核配及其指标:

(一)补助经费部分依下列二项基准核算:

1.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四十依学校班级数之配分比例核配。

2.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六十依学校教师合格数之配分比例核配。

(二)班级数配分计算方式如下:

1.本项补助经费之半数分配学校作为基础,另半数经费则依当学年度之班级数作为分配基础。

2.学校班级数之配分计算方式如下:

(1)日间部、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实用技能班(以编制班级数计算)每班三分。

(2)高中职校附设进修部、国中部每班二分。

3.依班级数分配之补助经费,依前款学校班级数之配分累计数占全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班级数累计数总和之比例分配。

(三)教师合格数配分计算方式如下:

1.本项补助经费之半数,平均分配学校作为基础,另半数经费则依申请之学年度学校聘任合格专任教师数之多寡分配。

2.合格专任教师采计条件:

(1)指取得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合格证之合格教师。

(2)依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九)教中(三)字第八九五○八五一二号函修订高级中等学校教师每周任课节数表规定,每周授足规定时数,并支给专任教师薪资待遇者,仅支钟点费却发给专任聘书者,不得列入计算;借调校外服务教师不予列入计算。

(3)本部介派之教官、护理教师均不得列入计算。但学校自聘之合格护理教师可列入计算。

(4)本职为学校专任行政人员于学校兼任教学者,不列入计算合格专任教师。

3.以学校当学年度合格专任教师占学校教师员额编制(每班以二人计)百分比例,核配原则如下:

(1)百分之百十分。

(2)百分之九十九分。

(3)百分之八十八分。

(4)百分之七十七分。

(5)百分之六十六分。

(6)不足百分之六十○分。

4.作为教师数分配之补助经费,依前述学校合格专任教师数之配分累计数占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合格专任教师数累计配分总和之比例核配。

(四)学校办理不善、或违反私立学校法或有关法令、或违反设立许可条件,经本部停止其全部补助款,系指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不善经本部处以停招、停办、解散中之学校。

2.学校资金遭挪用者。

3.学校收支严重未依规定入帐支出者。

4.违反设校基金应存入专户及三年内未经报奉核准,不得动支之规定者。

5.其它经查有严重违失事项确定者。

五、奖助条件及经费之核配与指标:

(一)奖助条件:学校具备下列条件者,得配合学校校务发展计划,向本部申请奖助:

1.经核准立案二年以上。

2.各项运作均符合私立学校法之相关规定者。

3.依私立学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立学校办理完善,成绩优良,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

(1)董事会组织健全,克尽职责,促进学校校务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2)董事会确能宽筹经费,对学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者。

(3)董事会对教师及职员待遇、退休、抚恤、保险与福利等事项,确立健全制度,具有成绩者。

(4)学校配合国家发展需要充实或更新教育设施或实验研究有成就者。

(5)学校实施德、智、体、群四育均衡发展之教育活动,有优良事实表现者。

(6)学校校务行政具有显著绩效者。

4.二年内未曾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以违反私立学校法或其它相关法令惩处者。

(二)奖助经费部分之金额依下列基准核算:

1.奖助经费之百分之二十依学校教育评鉴成绩之配分比例核配。

2.奖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依学校改善师资成效之配分比例核配。

3.经费之百分之五十依学校行政政策配合绩效(含会计、人事、督学视导等)之配分比例核配。

(三)教育评鉴成绩:(占奖助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1.依学校最近一年教育评鉴成绩或督学视导学校改善情形,分为四等第配分计算全校均分:

(1)一等(优等)五分。

(2)二等(甲等)三分。

(3)三等(乙等)一分。

(4)四等(丙等)○分。

2.作为经费执行绩效分配之奖助经费,依学校配分之比例核配算。

(四)改善师资成效(占奖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

1.以学校当学年度合格专任教师占学校教师员额编制(每班以二人计)百分比例,核配原则如下:

(1)本学年度合格专任教师比例较上学年度提升,每提升百分之五给一分。

(2)上学年度已达百分之百以上者,且本学年度维持百分之百以上者,给五分。

(3)学校专任教师员额编制达每班一.五人者,给二分。

2.为改善师资成效分配之奖助经费,依学校配分之比例核配之。

(五)行政政策配合绩效(占奖助经费之百分之五十),依下列配分比例核配之:

1.依学校之预决算、会计月报是否按时报核,及是否依规定设立学校银行专户、支票由校长、会计、出纳三人共同签章等行政绩效成绩计算,依成绩分为四等级配分核算:

(1)一等五分。

(2)二等三分。

(3)三等一分。

(4)四等○分。

2.督学视导成绩计算,依成绩分为四等级配分核算。

(1)一等五分。

(2)二等三分。

(3)三等一分。

(4)四等○分。

3.以学校缴交各项保险费、退抚基金情况、依规定组织教评会及其他人事运作绩效成绩计算,依成绩分为四等级配分核算:

(1)一等五分。

(2)二等三分。

(3)三等一分。

(4)四等○分。

4.本部办理各项研习及会议未派员者,校长、主任及重要会议未派员参加每一项扣一分、其它研习活动项目则每一项扣○.五分。

5.特殊贡献绩效(含董事会特殊贡献绩效及学校发展特色教育措施等)给二分。

6.奖补助经费执行成果未依规定报核者,扣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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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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