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军示范公墓暨忠灵殿塔葬厝作业程序
修正「国军示范公墓暨忠灵殿(塔)葬厝作业程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隋玟字第0930004941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隋玟字第093000494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点
一、本作业程序依国防部令颁「国军作战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纪念表扬实施办法」及「国军现役及退伍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亡故申请葬厝及旌忠状作业规定」订定之。
二、本作业程序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墓:国军示范公墓(以下简称示范公墓)。
(二)忠灵殿:国军示范公墓附设忠灵殿(以下简称忠灵殿)。
(三)忠灵塔:国军台北、彰化、高雄忠灵塔(以下简称地区忠灵塔)。
三、申请安葬示范公墓及忠灵殿、塔之手续及应检附证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葬示范公墓,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1、填写国军官兵及其配偶死亡安葬(厝)申请表四份,格式如附件二。
2、填写安葬墓穴(碑)工程委造意愿切结书及保证书,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四-一。
3、现役期间作战、因公亡故者,得由其原属部队或家属检附国防部核发之作战、因公死亡通报令、单位公函或申请人身分证、私章,向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军墓处(以下简称军墓处)申请;因病或意外亡故者,须检附国防部核发之因病、意外死亡通报令(服役年资未满二十年者,须检附勋章证书)、单位公函或申请人身分证、私章,向军墓处申请。
4、退伍及除役后亡故者,得由故者家属或其户籍地之县、市后备司令部或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或县、市荣民服务处)检附申请人身分证或公函、故者退伍令、死亡证明书、除户誊本、勋章证书或服役满二十年之年资证明或退休俸支领凭证(其中一项证明文件均可),向军墓处申请安葬。
5、墓穴、墓碑费用缴款之邮政划拨收据。(家属接获军墓处开具之核准安葬同意书后,至邮局办理造墓费用划拨入帐事宜)6、埋葬许可证。(家属接获军墓处开具之核准安葬同意书后,至汐止市公所民政课申请办理埋葬许可证并送交军墓处存查)7、申请安葬特勋区者,须检附国光勋章或青天白日勋章证书执照。
(二)合于前项安葬示范公墓之国军官兵合法配偶,在原有墓穴范围内得与该官兵同碑同穴合葬之,如其配偶先于国军官兵亡故,得先行申请安葬。
(三)申请安厝忠灵殿或忠灵塔,作业流程如附件五。
1、填写国军亡故官兵及其配偶死亡安葬(厝)申请表四份,格式如附件二。
2、填写保证书,格式如附件四、四-一。
3、现役期间作战、因公亡故申请安厝忠灵殿者,得由其原属部队或家属检附国防部核发之作战、因公死亡通报令、单位公函或申请人身分证、私章,向军墓处申请办理;因病或意外亡故者,须检附国防部核发之因病、意外死亡通报令(服役年资未满十年者,须检附勋章证书)、单位公函或申请人身分证、私章,向军墓处申请办理。另亡故官兵生前曾奉颁奖章者,得向各地区留守处(台北、台中、高雄留守处)申请安厝地区忠灵塔。
4、退伍及除役后亡故者,申请安厝忠灵殿,得由故者家属或其户籍地之县、市后备司令部或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或县、市荣民服务处)检附申请人身分证、私章或公函、故者退伍令、死亡证明书、除户誊本、勋章证书或服役满十年之年资证明或退休俸支领凭证(其中一项证明文件均可),向军墓处申请办理。另亡故官兵生前曾奉颁奖章者,得向各地区留守处申请安厝地区忠灵塔。
5、合于前项安厝忠灵殿、塔之国军官兵合法配偶,在原有龛位范围内得与该官兵共厝之,如其配偶先于官兵亡故,得申请先行安厝。
6、官兵本人或其配偶亡故,另一方尚健在者,申请安厝国军示范公墓忠灵殿,得依遗族意愿申请安厝于单厝龛位或双厝龛位;申请安厝地区忠灵塔,仅可先行申请安厝单厝龛位,俟尔后其配偶亡故,再行迁移至双厝龛位共厝之。
四、国军官兵合法配偶有二人以上,申请在原有墓穴、龛位范围内合葬或共厝,其安葬或安厝方式由遗族共同决定后,依前点相关规定向军墓处申请办理。
五、安葬示范公墓或安厝忠灵殿、塔者,其安葬、厝位置,由军墓处或各地区留守处分别统一编号,并依申请先后顺序排定,申请人不得要求选择或变更;另墓穴、墓碑及骨灰龛面板之规格与型式,为求统一、坚实、美观与内部整洁,申请人不得要求添加或变更。墓碑或骨灰龛面板所刻阶级称谓,悉依官兵亡故当时或退伍令所载之阶级为准。另为肯定占少将职缺未获晋任而退伍(除役)人员对国军之贡献,于墓碑碑文内镌刻军种少将职务等字。(如附件六)
六、示范公墓之土葬墓区总容量九、四一七门,依官兵亡故时之功勋或阶级区分为下列九区,各区墓穴容量用罄后不再另行开发:
(一)特勋区:二十五门。
(二)上将区:四十三门。
(三)中少将区:中将二四九门、少将八八四门。
(四)上校区:二、五八六门。
(五)中少校区:二、七七三门。
(六)尉官区:六四七门。
(七)士官长区:七五二门。
(八)士官区:一、三九三门。
(九)士兵区:六十五门。
前项各区墓穴规格及型式,如附件七、七-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
七、忠灵殿之骨灰龛,得依官兵亡故时之功勋或阶级区分为:特勋及将级军官型、校尉级军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各型规格及型式如附件八、八-一。
八、地区忠灵塔骨灰龛位不分阶级,仅区分为单厝龛位及双厝龛位等二型,规格如下:
(一)台北忠灵塔:
单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二十五公分、深二十五公分。
双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五十公分、深二十五公分。
(二)彰化忠灵塔:
单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二十五公分、深二十五公分。
双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六十公分、深三十公分。
(三)高雄忠灵塔:
单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二十五公分、深二十五公分。
双厝龛位:高三十公分、宽六十公分、深三十公分。
九、安葬示范公墓或安厝忠灵殿、塔者之遗骸或骨灰,得依遗族之申请准予迁出。其迁出后不得再申请迁入。
前项迁出遗留之墓穴(龛位),纳入墓穴(龛位)余容量管制,由其他同阶亡故官兵遗族依本作业程序第三点规定申请安葬(安厝),不可混葬;空墓穴使用采更换墓碑(事略碑)方式办理,所需费用由遗族自行负担。
十、申请安葬示范公墓特勋区及上将区、安厝忠灵殿特勋型龛位,由联合后勤司令部转报国防部核定;其余由联合后勤司令部依权责核定。
十一、安葬示范公墓之墓穴、墓碑工程费,缴纳与收支悉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军官兵服役期间因作战、因公死亡者与生前曾当选国军英雄、战斗英雄、克难英雄者,本人造墓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人员自行负担费用,并按军墓处年度招标「墓穴碑维护工程」契约规定金额办理;军墓处凭故者死亡相验(诊断)证明书、国防部核发之作战、因公死亡通报令、墓穴碑验收证明书等,按军费支用规定办理后,交由承商径向指定财务单位领取造墓经费。
(二)造墓费用自行负担者,由申请人于申请后至邮局将款项一次划拨至军墓处墓穴碑工程费专户帐号,并将邮局开具之收据正本或影本,以限时挂号邮寄台北市南港邮政九○五○七号信箱或径送台北县汐止(五指山)汐万路三段五○○号联勤军墓处登管。
(三)军墓处于造墓工程完工报验前一周,将待付工程款由墓穴碑工程费专户帐号转留守业务署国库帐户管制,留守业务署以二○七○○保管款「一般葬墓工程款」用途科目列管。俟完成验收后,由留守业务署将工程款拨付军墓处开具国库支票结付厂商,案清案结后,各项凭证依国军各单位会计档案规定保管年限,妥为保存备查。
(四)邮政划拨应付邮局之手续费,应于军墓处年度葬厝作业费项下列支。
(五)划拨专户孳息部份,悉数以岁入预算报缴国库。
(六)军墓处应按月向邮汇局索取划拨专户余额表办理对帐。
(七)安葬示范公墓者,迁葬他处时,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十二、安葬示范公墓或安厝忠灵殿(忠灵塔)之遗骸、骨灰迁出,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遗骸迁出:
由申请人检附身分证影本并填具申请迁出表(如附件九)及切结使用权终止同意书(如附件十),径向军墓处申请办理。
(二)骨灰迁出:
由申请人填具申请迁出切结书(如附件十一、十二)并检附身分证影本、安厝证或当初核准原始文件(若无或遗失于切结书内注明原因)径向军墓处或地区留守处办理。另如委托在台亲友代领骨灰须检附委托书。
前项迁葬(厝)所需之费用由遗族或申请人自行负担。
十三、军墓处及地区留守处应分别调制故者安葬(厝)管制卡,并将故者安葬(厝)之资料纳入信息,由专人负责管理,作为永久档案,以备查阅。(如附件十三、十四)
十四、葬厝示范公墓及忠灵殿、塔之亡故官兵家属,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于忠灵殿、塔祭拜时,应于祭祀厅(台)实施,不得将香棒、祭品、鲜花携入纳骨室内。
(二)祭拜完毕后,不得将祭品留置于墓区或忠灵殿、塔内。
(三)忠灵殿、塔内禁止烧金纸、燃放爆竹,纳骨室内禁止烧(插)香及摆放杂物(四)安厝忠灵殿、塔后,骨灰龛面板固封,除迁出外,不得将骨灰龛面板拆除或将骨灰罐取出祭拜。
(五)国军示范公墓及忠灵殿、塔,不得办理停柩或暂厝。
十五、各承办参谋对安葬(厝)之作业要领:
(一)安葬作业要领:
1、收件登记并审查故者身分是否合于安葬。
2、审查检送之文件是否齐全,对证件不齐者,应即通知申请人补齐,否则不予受理。
3、查明故者亡故原因(作战、因公或因病、意外)及阶级,并分别登记备查,以便分配安葬之位置。
4、确定安葬日期,并配赋编号填妥安葬管制牌。
5、将故者家属所缴之代办墓穴、墓碑费办理入帐及支付有关手续,对缴费不足者,应即通知申请人缴齐,否则不予受理。
6、受理申请后,即审查预定安葬日期是否适当,若预留施工时间不足,应即洽申请人更改安葬日期。(墓穴建造工程须预留十-十四日之工作时间)7、将申请表第二联归档,第三联调制管制卡,第四联编号、用印后发还申请人办理埋葬许可证。
8、墓穴碑工程验收。
9、申请改期或逾期未办理安葬案件之处理。
(二)安厝作业要领:
1、收件登记并审查故者身分是否合于安厝。
2、审查检送之文件是否齐全,对证件不齐者,应即通知申请人补齐,否则不予受理。
3、查明故者亡故原因(作战、因公或因病、意外)及阶级,并分别登记备查。
4、确定安厝日期,建立安厝管制卡并制发安厝证。(忠灵殿及地区忠灵塔骨灰龛面板碑文铜牌组制作须预留十-十四日之工作时间)5、审理无误后,制发公文回复申请人,并副知忠灵殿(塔)。
6、申请改期或逾期未办理安厝案件之处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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