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规则
订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300041191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411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各该类科考试。
第3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
第4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5条 本考试第二试口试采集体口试。
前项集体口试,依口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6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7条 本考试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及其体格检查标准,由考选部于考试前公告之。
第8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八十,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笔试成绩,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第二试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
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或考试总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各项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9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试总成绩择优录取。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各类科需用名额酌增录取名额。
第二试按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第一、二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10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
第12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13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4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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