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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规则

订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规则

订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300041191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411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各该类科考试。

第3条 本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著作或发明审查,第三试为口试。

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

第4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试题。

第5条 本考试第二试著作或发明之审查,依著作发明审查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6条 本考试第三试口试采团体讨论,性质相近之类科得合并举行。但到考人数不足五人者,采个别口试。

前项团体讨论或个别口试,依口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7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8条 本考试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应实施体格检查之特殊类科及其体格检查标准,由考选部于考试前公告之。

第9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四十,第二试著作或发明成绩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五,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笔试成绩之计算,各科别应试科目一与「策略规划与问题解决」二科目各占笔试成绩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

第二试著作或发明成绩,以二位审查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其评定成绩相差二十分以上,另请审查委员一人审查,并以三位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

第三试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

本考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著作或发明成绩未满六十分,或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或考试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各项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10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试总成绩择优录取。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各类科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二十五择优录取,录取人数如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录取人数未达需用名额三倍者,按需用名额三倍择优录取;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皆予录取。

第二试著作或发明成绩六十分以上者,均予录取。

第三试按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第一、二、三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11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

第13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14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15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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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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