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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失效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失效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失效]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人事字第09301342501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2005-5-18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093013425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

第15条 研究人员之聘期规定如左: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为二年,于聘期届满前六个月,由所

(处)务会议决议报请院长核定之。必要时,得由所(处)务会议评审通过,方得续聘。

二、助研究员之第一次聘期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届满前,经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通过续聘者,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届满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续聘。

三、新聘副研究员之第一次聘期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届满前,经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通过续聘者,聘期为三年;此后每三年期满前由所(处)务会议决议报请院长核定之。必要时,得经所(处)务会议或学术咨询委员会建议,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通过,方得续聘。

四、升等之副研究员第一次聘期为五年,此后之聘期各为三年,聘期届满前由所(处)务会议决议报请院长核定之。必要时,得经所(处)务会议或学术咨询委员会建议,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通过,方得续聘。

五、升等之研究员,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新聘之研究员第一次聘期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届满前,经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通过者,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其未通过者,得再续聘三年,聘期届满前应再依第十七条规定评审,评审通过并报请院长核定者,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但曾任其它学术研究机关研究员或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且已获永久聘书者;或经评审通过成绩特优者,院长得核定其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

六、特聘研究员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

年满六十五岁之本院院士,得依本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新聘为本院特聘研究员,每年一聘,至多聘至年满七十岁止,不受前项聘期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研究人员如未获续聘或主动放弃续聘,或第一项第二款助研究员聘期届满前经评审未获通过升等,得经所(处)务会议通过后,报请延长聘期一年,期满不再延长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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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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