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萦笙辉曲艺会章程

萦笙辉曲艺会章程

萦笙辉曲艺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2-25

执行日期:2005-2-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经费

萦笙辉曲艺会

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Ieng S Fai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4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萦笙辉曲艺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萦笙辉曲艺会”,葡文名为“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Ieng S Fai”。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1A-1H建设花园6楼G座,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会址可迁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任何地点。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如下:

(1)团结喜爱中国传统艺术之广东粤曲爱好者;

(2)通过参与或举办各类型之粤曲表演活动,提高会员之表演艺术水平;

(3)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社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壹.凡喜爱中国传统艺术之广东粤曲爱好者可获接纳成为会员。

贰.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两名会员推荐再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并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务工作;

2)接受本会委托事项并服从本会决议;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及享有投票权;

2)参加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

3)享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及

4)对本会的一切工作及各种措施有建议、监督及批评之权利。

第七条 壹.会员如违反其应遵义务或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通过理事会议决及按其情节轻重可对其作出以下处分:

1)书面申诫;

2)停止会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开除会籍。

贰.除书面申诫外,其余任何一项处分均须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叁.被处以上一款2)及/或3)处分的会员有权在收到理事会所发出的通知日起计算,在三十天内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一节 总则

第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为本会之管理机关。

壹.各管理机关之成员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

贰.各管理机关之成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九条 壹.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所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贰.会员大会于每年首季召开一次并由会员大会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审核及通过由理事会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财务报告,由监事会所提交的有关监察报告及意见书,及议决在议程内所列出之任何其它的事项。

叁.特别会员大会可于任何时候由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依法召开。

第十条 会员大会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各一名。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1)选举各管理机关之成员;

2)通过及修改会章;

3)通过理事会及监事会之报告及意见;

4)讨论及通过由理事会所提出的决议案;

5)对向其提起之上诉作出裁决;

6)解散本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十二条 壹.理事会由9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二名,司库一名,理事三名。

贰.理事会每月召开平常会议一次,当理事长认为有需要时,可于任何时间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决议;

2)对外代表萦笙辉曲艺会;

3)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4)接纳及开除会员;

5)制作财务及工作报告;及

6)按第八条所规定执行处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十四条 壹.监事会由3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二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的所有行为;

2)审核会计帐目;及

3)对理事会之每年工作及财务报告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萦笙辉曲艺会为一不谋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来自会员所缴付的会费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凼仔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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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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