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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修正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修正「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水字第09304604060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06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旱灾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如下:

  一、农田:以半公亩为单位,每半公亩发给新台币一百二十五元,未达半公亩者不予计算。

  二、鱼塭:以半公亩为单位,每半公亩发给新台币一百六十元,未达半公亩者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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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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