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离岛供水营运亏损补助办法
修正「离岛供水营运亏损补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第6条 离岛自来水营运单位或自来水合作社于各年度结束后,应编列决算书,提报上一年度售水亏损额度,向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申请拨补;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初审,核拨亏损额度七成之经费。
其亏损余额之拨补,按经审计部审定或会计师签证后之财务报表,于一个月内依上一年度之售水亏损实绩编制报表,向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申请拨补;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核实拨补其余额。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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