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实施要点名称为教育部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学校实施要点并修正部分
修正「教育部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实施要点」名称为「教育部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学校实施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陆字第0940009265B号
发布日期:2005-2-24
执行日期:2004-3-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陆字第0940009265B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3、4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实施要点)三、补助原则:
(一)本部补助经费范围如下:
1.教材、图书、教具、实验器材及教学相关设备。(以购自台湾地区者为优先,所需之运输费用得列入补助范围)
2.配合教育政策推动之项目计画。
3.与台湾地区学校教育合作交流。
4.教师研习及专业素质提升。
5.学生返台研习及接受补充教育。
6.学生学费。
7.学生团体保险。
8.学生奖助学金。(要点另订)
(二)大陆地区台商学校申请各项补助,由本部依年度预算额度、计画性质、需求之优先性、学校规模及活动规模等决定补助金额,并以部分补助为原则。
(三)为鼓励大陆地区台商学校教师返台参加教育机构所举办之研习活动,由本部每年提供各校台籍合格教师适当名额,以补助该等人员返台之交通费及代课人事费。
(四)学生学费之补助金额如下:
1.高中及国民中、小学每人每学年补助新台币三万元。
2.幼儿园部分比照国内发放幼儿教育券实施方案每人每学年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五)学生团体保险之补助,准用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学生平安保险办法规定,由本部按学生人数补助保险费用。每人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台湾地区学生之上限。
(六)受补助者应配合事项:
1.经核定补助之计画,未经本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或移作他用。
违反者本部将予追缴。
2.本部补助经费所购置之设备,应在设备上以卷标注记「采购年度」及「教育部补助」字样,受补助增置之财产并列入学校财产帐,以备查核。
3.本部补助经费所办理之个别采购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办理。
4.本部对学生学费及团体保险所提供之补助,应于注册缴费通知单注明或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
1.申请补助教材、图书、教具、实验器材及教学相关设备:会计年度开始至该会计年度终了前四个月止。
2.申请补助教师返台参加教育机构举办之研习:会计年度开始至该会计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止。
3.申请补助学生团体保险:会计年度开始至该会计年度终了前二个月止。
4.其它补助事项:会计年度开始至该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止。但属项目活动计画,应于活动办理前二个月提出。
(二)申请文件:
1.申请补助学生学费:检具学生人数统计。
2.申请补助学生团体保险:检具学生名册(含人数统计)及团体保险合约影本。
3.其它补助事项:检具计画申请书及经费预算表(含用途说明),并注明申请补助金额,有无向其它单位申请补助等。
(三)审查期限:本部于收到文件齐备之申请案后,于二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函知学校。
(四)审查方式:由本部大陆小组依据本规定并视计画性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涉及专业部分并得委请专家学者协助审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
(五)审查原则:
1.申请补助之大陆地区台商学校,所聘校长、教师及课程教材之使用,须符合我政府政策及法令。
2.教材、图书、教具、实验器材及教学相关设备之补助,能配合学校学生人数规模及校务发展计画,核实规划。
3.所提计画应对衔接台湾地区教育,促进学校教学发展有积极助益者。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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