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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南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管理办法

订定台南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管理办法

订定「台南县爆竹烟火施放管制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0080403-1号

发布日期:2004-5-6

执行日期:2004-5-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8040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爆竹烟火施放管制,以维护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宁,依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有关爆竹烟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机关为本县消防局。

第3条 国有林班地、森林游乐区、医疗机构区等基地内及其它经本府公告易生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域,不得施放爆竹烟火。

第4条 经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烟火种类,不得施放。

第5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及限制,进行安全施放。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6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受第三条至第五条禁止或限制者,得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时间、地点、数量、种类、来源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本府申请例外许可。

前项例外许可申请人,应负施放安全之责。

蜂炮炮城之施放,除依前项规定申请许可外,并禁止使用主体以塑料体制造之飞行类一般爆竹烟火。另本府亦得视需要派员检查。

第7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者,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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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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