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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师资培育法条文

修正师资培育法条文

修正师资培育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5-5

执行日期:2004-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八八○三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二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二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教师证书,并继续担任教职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师资培育之大学,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三年内项目办理教育专业课程,提供其进修机会。

前项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修毕规定之教育专业课程者,得报请主管机关换发一般地区教师证书,免参加资格检定及参加教育实习。

取得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教师证书并担任教职累积五年以上者,不用修习第一项所指称的教育专业课程,亦得报请主管机关换发一般地区教师证书,免参加资格检定及参加教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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