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师资培育法条文
修正师资培育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5-5
执行日期:2004-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八八○三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二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二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教师证书,并继续担任教职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师资培育之大学,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三年内项目办理教育专业课程,提供其进修机会。
前项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修毕规定之教育专业课程者,得报请主管机关换发一般地区教师证书,免参加资格检定及参加教育实习。
取得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教师证书并担任教职累积五年以上者,不用修习第一项所指称的教育专业课程,亦得报请主管机关换发一般地区教师证书,免参加资格检定及参加教育实习。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