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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新广二字第0930622369号

发布日期:2004-5-5

执行日期:2004-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二字第09306223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第五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定规费,指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之审查费及证照费,并以新台币计算。

  前项审查费及证照费费额如下:

  一、审查费

  (一)申请筹设者:全区网每件五十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二)因执照效期届满申请换发者:全区网每件五十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三)因执照毁损或所载内容变更申请换发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执照遗失申请补发者,每件三千元。

  二、证照费

  (一)核发:全区网每件一百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二)因执照效期届满申请换发者:全区网每件一百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三)因执照毁损或所载内容变更申请换发及因执照遗失申请补发者:免缴证照费。

  第3条 依中央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资料,并于限期内送达者,不另收费。

  第4条 审查费、证照费等规费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溢缴外,不得要求退费。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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