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新广二字第0930622369号
发布日期:2004-5-5
执行日期:2004-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二字第09306223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第五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定规费,指申请经营数字广播业务之审查费及证照费,并以新台币计算。
前项审查费及证照费费额如下:
一、审查费
(一)申请筹设者:全区网每件五十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二)因执照效期届满申请换发者:全区网每件五十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三)因执照毁损或所载内容变更申请换发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执照遗失申请补发者,每件三千元。
二、证照费
(一)核发:全区网每件一百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二)因执照效期届满申请换发者:全区网每件一百万元,区域网每件三十万元。
(三)因执照毁损或所载内容变更申请换发及因执照遗失申请补发者:免缴证照费。
第3条 依中央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资料,并于限期内送达者,不另收费。
第4条 审查费、证照费等规费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溢缴外,不得要求退费。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