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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县政府法规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修正南投县政府法规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修正「南投县政府法规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00866740号

发布日期:2004-5-3

执行日期:2004-5-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866740号函修正发布第5、11、11-1、11-2、12、13、14点条文;并删除第15点条文

五、本小组置委员九至十三人,由县长指派本府熟谙本府业务及富有法律知识者兼任之;必要时,得遴聘具法制专长之学者、专家担任。

十一、本小组幕僚业务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行政课)办理。

十一之一、本府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依第八点规定提送本小组审查前,凡草案涉及特定机关、事业或团体权益之限制或禁止者,应先就草案征询该特定机关、事业或团体之意见,并衡酌上开意见修改草案内容,并同该机关、事业或团体所提意见,签会本府行政室(法制行政课)及相关单位暨所属机关。

十一之二、自治规则及委办规则之提案单位依前点规定程序完成草案之拟定后,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格式(附件一)刊登公报预告之,并得同时张贴于本府网站,以广征意见。

前项预告程序如于情况急迫,显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予公告。

第一项项预告期间由提案单位视法规对人民权益影响之层面大小,于公报中明定自公报发行后五日以上之期间征询任何人之意见。

十二、原提案单位依第八点规定提案送交本小组审查前,应依格式(附件二)制作对照表,并应缮印草案条文及相关数据各十五份连同磁盘(须与文字文件或与word97兼容之软件制作)送交本府行政室签请召集人订期开会审查,会议纪录并由该室(法制行政课)会同提案单位共同作成后,退由提案单位依规定格式(附件三),印制对照表,提出主管会报讨论。

十三、本小组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惟开会时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

十四、本小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行政课)编列预算支应。

十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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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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