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树木测量器材使用须知
订定「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树木测量器材使用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文化四字第09304436200号
发布日期:2004-4-30
执行日期:2004-4-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304436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即日起生效一、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动台北市具有保存价值之绿色资源保护、维护都市自然文化景观及健全都市生态,建立本市完整树籍数据,特购置相关树木量测器材提供使用,并订定本须知。
二、申请资格:凡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均得提出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请时间:于上班日每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二)申请方式:申请者应于使用前七日填妥器材申请表(如附件),并经申请单位主管核章后送至本局,经本局核定后,以电话通知领取。申请表资料有缺漏,经本局电话通知,二日内未补正者,视同放弃,应重新办理申请。凡未依规定申请者恕不受理。
(三)使用期间:每次以三日为限,自交付翌日起算,至第三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前应归还本局。使用期间如遇国定假日及例假日,顺延计算。因特殊需求需延长使用期限,申请者应于使用期间届满前一日,向本局提出展期理由并通知本局,延长使用期间以一次为限。器材归还日期如遇假日,得顺延至次一上班日时缴还。
四、凡使用逾期者,本局将以电话催还,并限期于一日内缴还,若经二日以上仍未归还者,停止使用权一个月(自归还日起计算)。但经本局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五、器材于归还时,发现毁损,经本局鉴定确认后,非属人为疏失破坏者在保固期限内,由原承商负责修复;超过保固期限,由本局负责维修。但经查为使用单位造成破坏或遗失者,使用单位需按原买进价格于二周内进价赔偿,或自行购买同品质及同型器材偿还本局。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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