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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宜兰县巷道禁停车辆管制办法

订定宜兰县巷道禁停车辆管制办法

订定「宜兰县巷道禁停车辆管制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秘法字第0930038046-B号

发布日期:2004-4-29

执行日期:2004-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038046-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公布后一个月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整顿巷道停车秩序以维护公众安全,避免妨碍救灾车辆通行,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巷道内车辆停放管制,除中央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巷道,系指路宽八公尺以下,主要提供两旁人车直接出入之道路。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巷道之相关交通标志、标线之设置及维护单位为各乡镇市公所;并由警察机关负责取缔违规停车。

  第5条 本县巷道内车辆停放管制原则如下:

  一 宽度未达五公尺者,双边划设黄线并竖立「禁停汽车」标志牌面(附牌标示禁停车种为四轮以上汽车,禁停时间自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机车应顺向停车,并不得妨碍通行。

  二 宽度在五公尺以上未达七公尺者,可分单、双月单侧停车。

  三 宽度在七公尺以上者,可双侧停车。

  四、巷道内之消防栓、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划设红线不得临时停车,并不得堆置杂物。

  前项第二、三款所称之停车,应依车辆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其右侧前后轮胎外侧距离缘石或路面边缘不得逾四十公分。

  第6条 巷道停车管制设施之设置,主管机关应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办理。

  第7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8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一个月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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