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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卡及采购卡管理作业要点

修正台北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卡及采购卡管理作业要点

修正「台北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卡及采购卡管理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财支第0930306541号

发布日期:2004-4-29

执行日期:2004-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财支第0930306541号函修正发布第15点条文及增订第16点条文;并自公布日起生效

十五、各机关持卡人应负保管及使用之责任,如未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致公款遭受损失时,有关失职人员应按情节议处,并依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及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六、为鼓励各机关积极使用公务卡采购卡,执行成效优良、成绩卓著者,各机关得依台北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基准办理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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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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