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大墩工艺师审查办法
订定「台中市大墩工艺师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061702号
发布日期:2004-4-27
执行日期:2004-4-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6170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大墩工艺师之审查,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执行机关为台中市文化局。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大墩工艺师,系指从事工艺之创作或传承,成果卓著,经本府审查通过者。
第4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为大墩工艺师:
一、从事工艺之创作或传承有具体成果,经相关文教艺术机构或团体推荐。
二、曾获国际性或全国性竞赛前三名奖项。
三、曾获县市所举办竞赛前三名奖项三次以上。
前项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具申请书,检具相关证明,向执行机关提出。
第5条 大墩工艺师之类别如下:
一、陶瓷类。
二、雕塑类。
三、编织类。
四、金工类。
五、其它经本府公告之类别。
第6条 大墩工艺师之审查分书面审查及作品审查两阶段办理,书面审查通过者,由执行机关通知申请人提送作品参加作品审查;作品审查通过者,由本府授予大墩工艺师证书。
第7条 大墩工艺师之审查,由本府成立审查委员会办理。
前项审查委员会应按类别分别设置,其设置要点由本府另定之。
第8条 大墩工艺师审查每年办理一次,由执行机关于办理前三个月公告受理申请。
第9条 本府主办相关文化活动或研习时,得邀请大墩工艺师参与,并得视需要提供场地供其展演使用。
第10条 大墩工艺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销其资格并注销其证书,五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一、以伪造资料或其它不法行为参加本办法之审查。
二、作品有抄袭、复制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第11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执行机关另定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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