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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小客车附载幼童安全乘坐实施及宣导办法

修正小客车附载幼童安全乘坐实施及宣导办法

修正「小客车附载幼童安全乘坐实施及宣导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路发字第093B000041号

发布日期:2004-4-27

执行日期:2004-4-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41号令修正发布第2、4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小客车:指自用或租赁小客车及小型客货两用车。(不包括营业小客车及救护车)二、幼童:指年龄在四岁以下,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

  三、安全椅:指国家标准(CNS)11497汽车用儿童保护装置中所称之婴儿用卧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4条 小客车附载幼童行驶于道路时,应将幼童依下列规定方式安置于安全椅:

  一、年龄在一岁以下或体重未达十公斤者,应安置于车辆后座之婴儿用卧床或后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二、年龄逾一岁至四岁以下且体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应坐于车辆后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为限,并应依安全椅产品检附之说明书所示方式,确实将安全椅与汽车座椅连接稳固。

  第一项幼童安全椅使用规定,如因幼童体型特殊显无法依规定使用者,得选用适当之安全椅。

  年龄逾四岁至十二岁以下或体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儿童,应坐于车辆后座并妥适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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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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